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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藍色申與核定 ( 82年04月23日)
第 18 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