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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82年04月23日)
第 21 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