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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 82年04月23日)
第 9 條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