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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4 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