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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 105年05月10日)
第 7 條
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會計師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其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以原申請登錄之省(市)區域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