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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三 章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年12月30日)
第 21 條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確實編訂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前項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之格式,由會計師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