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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三 章 查核簽證程序與方法 ( 94年12月30日)
第 9 條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