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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8月08日)
第 29 條
公營事業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等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