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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 99年07月14日)
第 3 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