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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99年12月22日)
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