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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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一 節 申請
( 113年01月22日)
第 17 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