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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一 節 申請 ( 113年01月22日)
第 18 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