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二 節 重估申報 ( 113年01月22日)
第 20 條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