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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五 章 會計處理 ( 113年01月22日)
第 38 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