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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 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112年02月23日)
第 12 條
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