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 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112年02月23日)
第 12 條
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