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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 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112年02月23日)
第 13 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