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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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三 節 飲料品
( 112年02月23日)
第 32 條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