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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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四 節 平板玻璃
( 112年02月23日)
第 33 條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