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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六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國產貨物 ( 112年02月23日)
第 49 條
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