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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六 章 稽徵程序 第 四 節 未稅貨物移運 ( 112年02月23日)
第 64 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