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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七 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 三 節 參加展覽或勞軍貨物 ( 112年02月23日)
第 81 條
產製廠商將應稅貨物捐贈勞軍者,應取具主辦機關(構)證明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免稅照,俟運達指定地點後,取具受贈單位驗收證明,連同免稅照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