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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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七 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 四 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 112年02月23日)
第 84 條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