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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七 節 車輛類 ( 112年02月23日)
第 38 條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