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六 章 稽徵程序 第 二 節 進口貨物 ( 112年02月23日)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或家用之隨身及不隨身應稅貨物,或由國外寄回應稅貨物之郵包及駐外人員回國攜帶自用應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
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核准免稅者,由海關核發免稅照。
海關代徵貨物稅,應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有關貨物稅稽徵事項,由海關代為辦理。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外銷,得免填用免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