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六 章 稽徵程序 第 三 節 帳簿憑證 ( 112年02月23日)
第 60 條
產製廠商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 61 條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七、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其入廠、領用及核銷事項。
八、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冊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