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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三 章 照證 ( 112年02月23日)
第 21 條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第 22 條
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其使用之出(送)貨單,載明收貨人及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並編號使用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應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財政部得核定以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替代之。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准以產製廠商使用之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之產製廠商,如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或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繼續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

前項經財政部核定停止其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之產製廠商,得於繳清稅款後,重新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第 25 條
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
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
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

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暫停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主管稽徵機關於產製廠商繳清稅款後,應恢復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產製廠商印製之專用完(免)稅照應編號以套版方式印製,並加印廠商印信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其印製數量與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如遇停電或機器故障之特殊情況,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於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第 26 條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第 27 條
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