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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二 節 水泥 ( 112年02月23日)
第 30 條
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第 31 條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