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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二 章 常規交易原則 ( 109年12月28日)
第 9-2 條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之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時,應特別考量下列風險:
一、發展風險。
二、產品過時風險。
三、侵權風險。
四、產品責任風險。
五、使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