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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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 80年08月16日)
第 4 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