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10年06月30日)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應按授信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