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10年06月30日)
第 4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