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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第 一 節 通則 ( 104年03月26日)
第 17 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