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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年03月26日)
第 21 條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一、進修項目(科目)與業務有關。
二、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