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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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年03月26日)
第 26 條
水電瓦斯費:
一、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二、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三、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左: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收據。
(二)水費為自來水公司之收據。
(三)瓦斯費為瓦斯公司、煤氣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