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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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年03月26日)
第 32 條
複委託費:
一、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二、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三、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四、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其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