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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第 二 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年03月26日)
第 33-1 條
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