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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