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依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件憑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每件憑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倍之罰鍰。
依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納稅義務人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件憑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每件憑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