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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10年09月15日)
第 22 條
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