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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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10年09月15日)
第 25 條
本標準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