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依核准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內之下列支出:
一、重大公共建設之用地取得成本、興建成本及其相關費用。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民間機構實際支應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金額與計畫不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民間機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其可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金額之比率計算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自修正施行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