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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六 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 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類 ( 112年12月11日)
第 108 條
負債中匿列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例如:以往來戶或暫收款匿列銷貨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