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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15-3 條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