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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17 條
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轉列,因而短報所得者,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