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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21 條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能證明確無銷貨事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