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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25 條
副產品未銷售時,應計價盤存;銷售時,應作為收益處理。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