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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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33-1 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