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 112年12月11日)
第 33-1 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