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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 ( 112年12月11日)
第 42 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