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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46 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