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47 條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通知其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類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